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时间安排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一般按低于首次公开招股价的股价进行投资,且其投资条款通常优于首次公开招股时的投资者。因此,若进行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的时间很接近上市申请的聆讯,则会违反第2.03条的原则。因此,根据指引信HKEx-GL29-12,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须在上市申请人首次呈交首次上市申请表格(首次呈交表格)日期的至少足28天前完成。倘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于(a)中首次呈交表格前足28天内,或(b)中首次呈交表格时或之后完成,联交所会将上市申请人证券交易首日押后至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完成后足120天。
上述日数不包括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完成之日、上市申请表呈交之日及证券交易首日。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需要于投资相关股份的资金已经不可撤回地交付至上市申请人,且上市申请人巳经收到该资金,才会被视为已完成。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的撤回投资权利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的唯一撤回投资权利只可在上市不果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可在首次呈交表格时或之后存在,直至在上市时终止。
由上市申请人或控股股东授予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的任何其他可撤回投资权利(如认沽期权、赎回或回购权利),或容许上市申请人或控股股东回购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的股份的权利(如认购期权)必须于首次呈交表格前终止。在首次呈交表格时或之后撤回投资会将整个上市流程顺延120天,不论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是何时所作或投资者是否根据合约权利撤回投资。
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者若在首次呈交表格前撤回投资,既不干扰上市流程,也不影响公司上市后对股东一视同仁的处理。因此,联交所不会就此撤资而处罚上市申请人,不论其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是何时所作或是否根据合约权利撤回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