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 上市申请人必须令联交所信纳其董事符合主板上市规则第3章或GEM上市规则第5章的要求。其中包括董事具备合适的个性,经验,应有的才干和勤勉水平,并能够展示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董事的职务。上市申请人必须有至少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一,并且其中有至少一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长。
- 公众持股量及股东分布情况: 只有在上市申请人的证券有充分的市场需求时,联交所才会批准上市。就此而言,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均要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都须确保公众人士持有至少占发行股份数目总额25%的股份。但是,如果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酌情接受15%-25%之间的公众持股量。不过,主板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的市值无论如何均须达到至少5亿港元,而其中的1.25亿港元必须由公众持有;GEM上市申请人则在上市时的市值只须达到1.5亿港元的门槛,其中4,500万港元由公众持有。
此外,上市申请人必须有足够的股东分布。主板和GEM的上市申请人必须分别至少拥有300名和100名股东。同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中,3名持股量最高的公众股东其实益拥有的股份不得超过50%。
- 上市适合性: 除上述的基本要求外,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或GEM上市规则第11.06条,上市申请人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公司。如主板上市规则第2.06条或GEM上市规则第2.09条所述,在判断什么因素会导致发行人及其业务不适合上市方面没有明确的标准。联交所在指引信GL68-13中列出了一些非尽列的例子,说明联交所在评估上市申请人的上市适合性时会考虑的因素。
- 其他要求: 其他的上市要求主要针对将发行的证券。主板上市规则及GEM上市规则都规定将发行的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此外,股份附带的投票权必须与其股本权益成合理比例。这正是“一股一票”的概念,即每股具有同等的投票权,而上市申请人各股东将与其他持有相同股本权益的股东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此规定有效地禁止了拥有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市。然而,随着2018年4月生效的主板上市规则第8A章的规定,具有WVR结构的上市申请人可能会被允许在主板上市。
针对具有WVR结构的发行人之特定上市要求
除符合上述的一般上市资格外,具有WVR结构的上市申请人还必须展示其具有某些附加特点,以便向联交所证明其适合以WVR结构在香港上市,有关的附加特点概要如下(有关更多详细内容请参阅联交所指引信GL93-18):
- 创新产业: 首先,上市申请人必须属创新产业的公司,并具备下述特点:
- 公司核心业务的成功归功于(1)新科技;(2)创新理念;及/或(3)新业务模式;
- 研究与开发(“R&D”)为其预期价值作出重要贡献,亦构成公司的主要活动和大部分开支;
- 公司的成功归功于其独特的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及/或
- 相对于公司的有形资产价值,其市值/无形资产总值极高。
上市申请人是否“创新”将取决于上市申请人所经营的业务的行业和市场状况,且随着科技、市场和行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 WVR持有人: 针对WVR持有人,他们必须为积极参与公司业务营运的管理层人员,并必须在上市时继续担任董事。在公司的价值主要来自无形人力资源的情况下,他们的技能、知识或战略方针均对公司的业务增长有着重大的贡献。尽管如此,WVR持有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非WVR持有人的投票权的10倍。上市申请人亦须确保非WVR持有人将持有至少10%的投票权。
- 财务要求: 要满足WVR的条件,有两个主要财务要求。第一个财务要求涉及市值,上市申请人在上市时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 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元;或
- 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及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10亿港元。
第二个财务要求涉及外界的认可,必须有至少一名“资深投资者”曾提供第三方投资。联交所在考虑投资者是否“资深”时,将考虑该投资者在相关领域的知识和专长、其投资经验和净资产等。此等投资者必须保留其上市时的总投资额至少50%至上市后不少于六个月。
生物科技公司的特定上市要求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申请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亦须符合附加的上市资格。未有收益/未盈利的生物科技公司通常无法达到主板上市规则第8章中规定的财务指标。2018年4月生效的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允许符合下述资格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
- 适合性: 上市申请人必须符合生物科技公司的定义,其主要业务为生物科技产品研发,应用和将其产品商业化。特别是,上市申请人必须展示以下特点(有关更多详细内容请参阅联交所指引信GL92-18):
- 上市申请人必须有至少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即达到联交所指引信GL92-18中就特定产品类型所设定的发展里程碑;
- 上市申请人主要从事R&D以开发其核心产品;
- 在上市前,上市申请人已一直从事其核心产品的研发至少12个月;
- 其上市主要原因必须为R&D集资,以使其核心产品商业化;
- 其核心产品须拥有相关已注册的知识产权;及
- 如上市申请人从事医药或生物产品研发,须证明其拥有多项潜在产品。
- 财务要求: 上市申请人必须在上市前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管理现有的业务,亦必须有充足的营运资金,以应付集团由其上市文件刊发之日起计12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主要包括(i)一般行政和营运开支;及(ii)研发开支。
- 上市时,上市申请人的市值须达到至少15亿港元。
最后,类似于具有WVR结构的上市申请人,生物科技上市申请人须在上市前至少6个月从一位“资深投资者”获得“相当数额”的第三方投资,并在上市时仍未撤回投资。联交所会按个别具体情况而评估该投资者是否为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8A章提出上市申请所适用的“资深投资者”,所考量的因素包括其净资产或管理资产、相关投资经验以及在相关领域的知识及专长。为此,联交所在联交所指引信GL92-18中将下列投资者列为资深投资者(仅为示例):
- 专门的医疗保健或生物科技基金或具有专门负责或专注于生物制药领域的分支/部门的大型基金;
- 大型制药/保健公司;
- 大型制药/保健公司的风险投资基金;及
- 所管理的资产总值不少于10亿港元的投资者、投资基金或金融机构。
同时,联交所于其指引信GL92-18列出了被视为“相当数额的投资”的指标,以供参考:
- 就市值介乎15亿港元至30亿港元的上市申请人而言,投资占其于上市时已发行股份不少于5%;
- 就市值介乎30亿港元至80亿港元的上市申请人而言,投资占其于上市时已发行股份不少于3%;及
- 就市值逾80亿港元的上市申请人而言,投资占其于上市时已发行股份不少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