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资产的好处
筛选
买方可按其意愿筛选和选择目标公司的特定资产和负债,将买方不想要的资产和负债留下。筛选的另一个好处是赋予买方一定程度的保证,即交易完成后无需处理任何不必要的目标公司债务。在股份收购中,买方将一并收购和承担目标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除非交易中特意剔除某些资产或负债。
优先购股权
资产收购可以避免在收购私人公司的股份时可能存在的其他股东的优先购股权问题,例如在寻找失踪的目标公司的少数股东时可能产生的问题。
股份收购
香港最常见的公司形式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公司条例”),私人公司的特点为限制股份转让、将股东人数限制为50人,并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公司股份。
转让私人公司的股份是受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所限制的。从现有股东收购股份时,可能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放弃其按目标公司的章程或相关股东协议所享有的优先购股权、跟售权或其他转让方面的限制。一般而言,除非目标公司的业务隶属于银行业1、保险业2、证券和期货商业3、公积金业4、电讯5或广播业6、否则对于转让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份并没有法律、法规或政府方面的限制。此外,根据香港《竞争条例》7,电讯行业也应遵守《合并守则》。
资产收购
对于资产的收购或出售,各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的规定,了解转让是否有任何限制及/或须先获得股东的批准。各方应遵守转让权利、许可、牌照和准许的程序,以便其香港业务能持续,及/或在收购业务或资产时获得新许可及/或牌照。之前与目标公司签约的业主、债权人、债券持有人、抵押权人或其他缔约方可能因资产转移或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而受影响,因此资产转移可能也需要该等缔约方的同意。
流程
最常见的流程是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就转让目标私人公司或目标公司的业务和资产之买卖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共识。
可是,若卖方希望从不同潜在买方获取更大的利益,则出售流程可以采取受控拍卖的形式。涉及的流程如下:
- 起草一份信息备忘录以营销目标公司、业务或资产;
- 提供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 起草买卖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
- 第一轮潜在买方表达兴趣;
- 卖方在第一轮有兴趣的买方中选择适合的买方,然后允许该等买方进行尽职调查;
- 第二轮潜在买方提供确实出价及对交易文件的反馈意见;及
- 与一位或多位买方进行交易文件的谈判,直到与一方达成协议。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方也可以通过“合同要约”,并之后以强制收购少数股东的股份的形式来收购私人公司,前提是要约需根据《公司条例》第13部8进行。此外,目标公司也可以根据《公司条例》第4部9的“计划安排”来进行收购。
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可助潜在的买方及其融资人评估目标公司业务或资产的法律、财务、税务、商业地位和经营前景。买方的法律顾问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通常包括:公司或业务的所有权和产权负担、法律结构、财务义务条款、牌照和许可证、重大合同、信息科技的使用及拥有权、知识产权和房地产、实物资产、员工安排、诉讼和法律合规性。
卖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是香港受控出售中一个常见的特征,即卖方提供目标公司的业务信息和数据以加快出售过程、减少对目标公司的干扰,并解释与交易有关的复杂性。成功的买家及其融资人通常可以依赖卖方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尽管如此,买方也通常进行其确认性尽职调查以完成对交易的评估。
文件
典型私人并购包含以下文件:
- 保密协议:规管与交易有关的机密信息的交流;
- 谅解备忘录或条款大纲:列出关键条款,有时还包括诚意金和谈判专有权;
- 收购协议:列出交易的条款和条件;而业务或资产的转让协议通常包括关于业务范围、需转让的业务、资产和负债范围的详细规定;
- 披露函件:卖方在披露函件中进行一般和特定披露,以限制其于买卖协议中的保证条文需负上的责任;
- 权益转让文件:例如,股份转让的转让文书和买卖票据、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的转让文书;及
- 目标公司管理层的主要成员签订新雇佣协议,以确保他们在交易完成后继续受雇。
对价
对价可以是固定的,也可在交割后进行调整。对价如以现金支付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非现金的对价可以采用买方的股份(如买方为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的形式,例如可转换为买方股权的可换股债券,非现金交易的支付结构通常较为复杂。
时间表和延误
为避免偏离时间表,各方应首先确保他们无论对内和对外(就聘用顾问方面)都做好进行并购交易的准备。在复杂或跨国的交易中,或目标公司的财务或税务状况复杂的情况下,各方应了解:
- 对于交易结构的讨论可能会在交易早期花费大量时间,讨论的过程也会导致交易过程的延迟;
- 尽职调查的范围可能延误签约交易时间表;
- 文件的准备和谈判是任何并购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耗时取决于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和交易的复杂性;
- 任何延误都可能打断买方的融资计划或增加融资成本;及
- 争取股东批准、监管批准及/或第三方同意也可能会影响并购交易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