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上市发行人持续上市准则
(a) 《上市规则》 第13.24条(足够业务运作)
规定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其方可继续上市。
考虑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时,发行人集团(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上市的公司除外)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一般不包括在内(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的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公司的成员所进行的自营证券交易及/或投资活动除外)。
(b) 《上市规则》第14.82及14.83条(现金资产公司)
扩大《上市规则》第14.82条有关「短期证券」的定义至包括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并称之为「短期投资」。
收紧《上市规则》第14.83条项下的豁免,使豁免只限于发行人集团内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的成员持有的现金及短期投资。
(c) 过渡安排
纯粹因为是次《上市规则》修订而未能符合其中新的《上市规则》第13.24或14.82条规定的上市发行人于生效日期起计将会有12个月过渡期。但过渡安排不适用于不符合现行《上市规则》第13.24或14.82条规定的发行人,亦不适用于在生效日期后方不符合新《上市规则》第13.24或14.82条规定的发行人。
咨询文件中尚载有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建议修订有关发行人证券及/或投资交易、重大实物配发、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关连交易规定,联交所将在稍加修改后采纳。
联交所亦刊发了(i)三封新指引信,就《上市规则》经修订条文的应用提供指引:《有关应用反收购行动规则的指引》(HKEX-GL104-19)、《有关大规模发行证券的指引》(HKEX-GL105-19) 及《有关业务充足水平的指引》(HKEX-GL106-19);及(ii)一条有关证券交易的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定的常问问题 (常问问题编号057-2019)。
有关的咨询文件、咨询总结、对咨询文件的回应、《主板上市规则》修订及《GEM上市规则》修订可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