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 简

8 分钟 2020年4月21日
Woman looking at the skyscrapers
2019 冠状病毒系列

新冠疫情增加了贪污风险—香港指南

作者 林朱律师事务所 LC Lawyers

本所是一家独立的香港律师事务所

总机︰+852 2629 3200 | 传真︰+852 2956 1980

8 分钟 2020年4月21日
Related topics 最新视野 COVID-19系列

显示相关资源

  • 新冠疫情增加了贪污风险 — 香港指南 (pdf)

    下载 335 KB

港可以说是全球贪腐程度最低的地方之一,在国际贪腐透明指数(CPI)。过去四年来,香港在CPI中的排名不断提升,由2015年在167个司法管辖区中的第18位上升至2019年在180个司法管辖区中的第16位。¹ 这些排名要归功于香港负责调查和预防腐败的主要政府机构——廉政公署(“廉署”) 。

廉署致力于教育、调查和采取执法行动,包括针对知名人士及位于香港的机构和人士的执法行动,并提高社会警惕,鼓励向廉署投诉贪腐行为。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廉署共收到2297宗贪污投诉(不包括与选举有关的贪腐投诉);起诉134人;正式告诫20人,建议对91名政府官员进行纪律/行政处分。²

新冠疫情增加贪污风险

然而,在经济困难时期,尤其是在组织和执法监督不力的情况下,腐败现象十分猖獗。新冠疫情所造成的混乱,使各组织不得不将注意力集中在业务连续性和劳动力相关问题上,有些组织担心是否能经受住混乱带来的财务影响,并开始让员工休假和/或裁员。与此同时,员工们也在努力适应这场动荡。许多人一直在远程工作,在监管较少的情况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有些人现在担心工作稳定性问题。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各组织对内部管控和合规要求的重视程度有所降低,员工可能会从事偷工减料和/或屈服于从事不正当活动的诱惑(例如,提供贿赂以获得商业机会,从而达到奖金目标,或索取贿赂以中饱私囊,以防因被放假或解雇而失去部分或全部收入)。

我们将香港的反腐制度和2020年首季的部分反腐行动报告总结如下,以供参考和提供指引。

香港有关贪污方面的法律框架

香港的主要反贪污法例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其对公营及私营机构都进行了规管,禁止索取、接受或提供利益。《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将对该等利益进行了广泛定义,包括以下各方面的利益:

  • 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
  • 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
  • 将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予以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
  • 任何其他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³
  • 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
  • 提供、承诺给予或答应给予上文所指的任何利益

《防止贿赂条例》第3至8条和第10条规定了七种公共部门的犯罪行为,适用于政府部门、公共机构、订明人员和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余下的罪行载于《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集中于 "代理人的贪污交易",适用于公营及私营机构,并规定代理人如在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事上对任何人予以或不予,或曾经予以或不予优待或亏待而接受利益,即属犯罪。应当注意的是,提供利益的行为并不构成免责事由。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1条,获提供利益的代理人是否实际上无权作出有关的行为、从未打算作出有关的行为,或实际上从未就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作出有关的行为,均与此无关。

除了《防止贿赂条例》的各项罪行外,还有普通法上的公务人员行为失当罪。该罪行适用于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或在没有任何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故意行为失当。此外,《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条所规定的串谋罪适用于多于一名被告人被指称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II部所列的贿赂罪行。

在银行业工作的人士也受《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的约束。该条例对在某些情况下收受利益作出了规定,禁止有关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向该金融机构收取該機構的任何放款、貸款、財務擔保或信貸融通佣金。

2020年第一季度执法行动的经验教训

2020年1月,香港政府已对多个行业采取了多项执法行动:

  • 一名物业顾问收受共计超过42,000港元的非法回扣,被廉署检控。他把一家装修公司介绍给购买马来西亚一处房产的香港购房者,因此被廉署起诉。该名物业顾问面临一项代理人的贪污交易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⁴
  • 一家建筑公司的一名前电工被廉署指控向三名电工同事索取及收受总计超过11.3万港元的非法回扣,以确保他们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名前电工面临15项控罪——11项代理人收受利益,3项以代理人身份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以及违反普通法一项串谋诈骗罪名。⁵
  • 一家建筑公司的一名前雇员被廉署指控向五金零售商索取和接受非法佣金,涉及建造私人骨灰龛的五金供应。该名前助理项目经理承认两项控罪——一项是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另一项是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⁶
  • 香港一家非营利机构的一名前分支机构服务助理在东区裁判法院承认,他为申请这一职位提供了2000元的贿赂。他承认两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的控罪,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 。⁷
  • 一名惩教署讲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15个月,罪名是接受两名囚犯的四笔贷款,合共9万元,原因是优待该两名囚犯。该名讲师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一项串谋公职人员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以及三项串谋公职人员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的罪名。⁸

2020年3月,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审核组一名前联席主管及一名IPO顾问被廉署控以涉及多家上市公司IPO申请的贿赂及公职失当行为,涉资共915万元。IPO审查小组的前联席主管面临两项指控——一项是公职人员收受利益,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另一项是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不当。⁹

2020年4月,一名上市公司前财务总监因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串谋收受59万港元非法回扣,以及将其他服务外派给其拥有的顾问公司,骗取上市公司港币200多万元,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三年零七个月。该名前财务总监被裁定两项罪名成立——一项是串谋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另一项是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的罪名。¹⁰

机构需要保持警惕并适应新的运营模式

最近的执法行动显示了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私营部门的执法行动涉及各个行业,包括受到严格监管的金融服务业。它们还涉及组织中的高级人员,包括不同职能领域的高级人员,如财务、人力资源、采购和销售、索取和收受秘密佣金或法律禁止的其他类型的经济利益。大多数行动还涉及不止一项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说明机构内部管控的松懈。

我们强烈建议各机构保持警惕。在其他事项中,他们应该考虑:

  • 调整其合规政策和程序以及内部管控,以适应其新的运营模式。
  • 与他们的高级管理层合作,引入并实施政策和程序,以抑制员工不合规的行为,例如,让员工休假,而不是因为生产力的短期下降而解雇他们,以及调整员工的销售目标,以确保他们在当前充满挑战的市场中保持现实的态度。
  • 与员工保持密切联系,警告他们腐败风险增加,不断提醒员工遵守道德标准,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显示相关资源

  • 下载新冠疫情增加了贪污风险 —香港指南 (pdf)

结语

香港可以说是全球贪腐程度最低的地方之一,在国际贪腐透明指数(CPI)中,香港一直是贪腐程度极低的前20个经济体之一。过去四年来,香港在CPI中的排名不断提升,由2015年在167个司法管辖区中的第18位上升至2019年在180个司法管辖区中的第16位。

关于本文

作者 林朱律师事务所 LC Lawyers

本所是一家独立的香港律师事务所

总机︰+852 2629 3200 | 传真︰+852 2956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