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条例”)第307B(1)条,上市公司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其内幕消息(“披露要求”)。根据条例第307G(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必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就该上市公司发生违反披露要求的规定(“妥善预防措施的义务”)。违规行为可导致证监会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提起执法研讯,并处以罚款,包括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处以最高港币800万元的罚款,并命令违规人员在最多 5年的期间内,“不得担任或留任上市法团或其他指明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担任或留任该等法团的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此外,条例第307Z条列明,被发现违反披露要求的上市公司或其高级人员亦可能有责任向因上述违规行为而蒙受金钱损失的人支付赔偿。
过去7年间,证监会已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多个执法行动,当中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处以高达港币160万元的罚款,并取消多个涉事董事的资格。
我们在下面总结了一些相关的执法行动,以强调未及时被披露的内幕消息之类型、披露的延迟和施加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