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方式的比较
根据港交所网站上的公开信息,从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于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共宣布了33项私有化要约(不包括H股公司所发的要约),其中,在2019年宣布的11项私有化已经完成,有关公司被摘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9个月中宣布的22项要约,一项未经私有化而终止,七项已完成,一项正在等待撤回上市,而13项正在进行中。在33项私有化要约中,只有三项是通过自愿全面要约进行的,其余30项则是通过协议安排进行的。
两种私有化方法具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尽管作为要约人的控股股东已经持有上市公司的大量股份,成功与否仍取决于其他股东。
采用自愿全面要约方式的私有化,要求要约股份至少90%的股东接纳要约—— 这是一个很高的门槛。一些股东可能会发现该要约价格没有吸引力,而另一些股东根本就不注意该要约。这就是此种私有化方法吸引力较小的一个原因。
协议安排方式需要计划股东的绝对多数票通过,但未对股东大会限定最低投票数。因此,即使在会议上只有少量投票,但只要满足了绝对多数票通过的要求,该计划仍可能继续进行,因为如果该计划获得股东批准,法院就不大可能表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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