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券保荐人(一般为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成立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V”),并与SPV签订再保险协议。根据协议,保荐人将把保险风险转移给SPV,并支付保费。
- SPV发行人向资本市场上的合资格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并与该等投资者签订认购协议,以募集债券本金作为SPV与保荐人签订的再保险协议之抵押品。
- SPV发行人将债券本金存放于抵押信托账户中,用于进行高质量、低风险的投资。
- SPV发行人在巨灾债券存续期内,以保荐人支付的保险费及债券本金的投资收益,定期向合资格投资者支付票息。
- 如果投保事故于巨灾债券到期前发生,SPV 发行人将停止向合资格投资者支付票息。其将按照再保险协议的规定,以抵押信托账户的资金偿还保荐人,并将任何剩余的资金转至合资格投资者。
- 如果投保事故并没有在巨灾债券到期前发生,SPV发行人将在期限届满时向合资格投资者偿还债券本金。
保险相连证券的新监管制度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和《保险业(特殊目的业务)规则》载列专为香港保险相连证券交易而制定的新监管制度。新制度已于2021年3月29日生效。
1.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引入新的保险业务类别(即“特定目的业务”),以及新的获授权保险人类型(即“特定目的保险人”)。
特定目的业务的定义为订立和执行透过保险证券化而属全期资可抵债的保险合约的业务。换言之,出售保险相连证券的收益必须足以支付发行人在相关保险合约下的潜在责任。
《2020年保险业(修订)条例》规定,特定目的业务只可由特定目的保险人经营。特定目的保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委任至少2名适合和适当的董事;
- 委任一名适合和适当的管理人,作为控制人;
- 经营特定目的业务,作为其唯一的保险业务;及
- 符合任何保险业监管局订明的额外规定,包括《保险业(特殊目的业务)规则》中的规定。
2. 《保险业(特殊目的业务)规则》
为解决某些投资者可能没有投资保险相连证券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问题,《保险业(特殊目的业务)规则》限制保险相连证券的交易只可以于合资格投资者之间进行,并规定25万美元的最低投资规模,以杜绝不合资格投资者。
合资格的投资者包括银行及认可财务机构、保险公司、提供投资服务的法团、政府、中央银行及多边机构、认可交易所及集体投资计划(零售基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及职业退休计划投资的汇集投资基金除外)。
任何人士不遵守该等交易限制,即属犯罪,可被处罚款200,000港元及监禁2年。
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互动
考虑到保险相连证券的性质,以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对 “证券 ”的广泛定义,保险相连证券很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管范围,并受其约束。因此,从事保险相连证券交易、就该等证券提供意见或买卖该等证券的人士可能需要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的牌照。
下一步
为加快香港保险相连证券市场的发展,香港政府计划推出一项为期两年的保险相连证券资助先导计划。根据该计划,保险相连证券发行人可向政府申请最高1,200万港元的资助,以支付发行证券的成本。保险业监管局将进一步公布计划详情。
保险相连证券市场一旦发展起来,香港可以让内地的保险公司和企业通过保险相连证券市场将风险转移给合资格投资者,香港也能铺路成为亚洲领先的再保险和风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