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查册制度
新查册制度主要集中取消不受限制地让公众获取公司注册处存档的个别公司人员的住宅地址和完整的身份证号码(“受保护信息”),据此,只有董事的通信地址(而非住宅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相关个人的部分身份证号码将向公众公开。上述变化适用于新查册制度实施后所提交的文件。
只有在向公司注册处提出申请后方可获取上述人士的受保护信息。有资格申请的不同类别的当局或人士载于附属法例中,包括公司的股东、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包括执法机构)、破产受托人、清盘人以及《受托人条例》、《公司条例》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检察人员。然而,在法院的命令下,公司注册处披露受保护信息也是允许的。
此外,在新查册制度实施前,其受保护信息包含在提交予公司注册处的文件中的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让公众查册该等信息。同时,公司也可以不允许公众查阅其自身文件(如内部记录和登记册)中的受保护信息。
此前,上述保障措施是在多年前重新修订《公司条例》时提出,然而,由于当时某些持份者表达了反对意见,这些保障措施并没有在2014年新的《公司条例》生效时付诸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