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函适用于哪些类型的基金?
该通函适用于ESG基金,即视ESG因素为其主要投资重点并在其投资目标和/或战略中反映该投资重点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该通函已适用于视ESG因素为其主要投资重点并在其投资目标和/或战略中反映该投资重点的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亦称为UCITS),但是如果其符合欧洲《金融服务部门可持续性相关披露条例》(Regulation on sustainability-related disclosure in the financial services sector)中适用于第8条或第9条基金的披露和报告要求,其将被视为已遵守该通函规定的要求。
证监会在其网站上建立了一个关于所有ESG基金(包括UCITS ESG基金)的公共中央数据库("该数据库")。该通函生效后,该数据库将列出所有ESG基金的主要特征,以提高透明度。
基金名称
基金或产品的名称不应具有误导性。就ESG基金而言,其名称中对ESG或类似术语的提及应准确和相称地反映ESG特征,但不得夸大该等特征。不属于ESG基金的基金不应使用ESG基金的名称或以ESG基金的名义进行营销,除非得到证监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的许可。
加强披露要求包含什么?
根据证监会于2019年1月发布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6.1条,销售文件应载有足以使投资人士可以在掌握充分数据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的数据。
根据上述原则,该通函要求ESG基金在其销售文件中披露以下信息:(i)ESG重点;(ii)ESG投资策略;(iii)就资产净值而言,预期或最低的ESG投资比例;(iv)任何参考基准;以及(v)相关风险和限制。
ESG基金亦需要在其销售文件中、网站上或通过其他方式描述以下信息:
- 如何在生命周期内衡量和监测其ESG重点;
- 衡量其ESG重点及实现情况的方法;
- 对其资产与ESG相关的属性进行的尽职调查;
- 任何参与政策,包括代理投票政策;及
- ESG数据的来源和处理或在没有此类数据的情况下做出的假设。
ESG基金应不时地审查和更新上列信息,以确保准确性。
定期评估和报告的要求
该通函要求ESG基金至少每年对其ESG重点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如在年度报告中)向其投资者披露评估结果。披露内容应包括在评估期间内实现其ESG重点的方式、评估基础(包括任何估计和限制),以及当前和至少前一个评估期间的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