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能力承担及履行其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并将自己打造成全球经济及贸易活动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它已经拥有国际金融中心的著名声誉,并拥有国际公认的专业服务水准,包括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
香港将继续发扬其在两个国际公认的基石上建立的声誉:“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基本法》赋予的宪法保护。两者都使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能够保持自己的制度,包括普通法的法律制度,以及维护法治及司法独立的核心价值。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拥有曾在其他联邦国家的最高法院担任过法官的非常任法官。加上香港与国际社会的广泛接触,香港完全可以作为一个久经考验的国际桥梁,促进大湾区内及其他中国企业“走向国际”,以及外国企业进入大湾区及更广大的中国市场。
加强香港与内地合作的措施
在香港法律制度优势的基础上,目前已经取得了重大的发展,以加强香港与内地的合作,实现《纲要》中关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湾区的实力及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政府就内地与香港的破产程序相互认可及协助达成了共识。[3] 根据这项将首先于上海、厦门及深圳试点的新协议,香港及内地的破产程序将得到相互认可,而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及管理人亦可得到协助,履行其根据香港及内地的相关破产法所规定的职责。
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因为香港及内地都没有任何现有的法定框架可以处理跨境破产事务,引入这一项协议将进一步促进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的合作。随着两地政府的不断积极沟通,我们预计这一机制将逐步扩展到试点地区以外,并巩固两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合作及协助。[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全面实施。值得注意的是,该安排明确表明所有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作出的仲裁裁决都可以在内地执行,而且可以同时向内地及香港的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5]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香港成为唯一与内地签署有关仲裁程序合作安排的司法管辖区。[6] 这显示了香港在“一国两制”法治下的优势,并提高了香港的竞争力,有助于提升香港作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的地位,与《纲要》所述一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