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执法的“第一次”
2020年对香港的竞争制度而言是重要的一年。竞争委员会的执法活动中出现了很多 “第一次”:
- 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首次就罚款作出了裁决。
- 审裁处首次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公司参与反竞争行为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阻止此等行为的董事发出了取消资格令。
- 审裁处首次批准了由竞争委员会及某些被告基于同意而作出的命令的申请。
- 竞争委员会接受了有史以来第一个成功的宽待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这些“第一次”都与有关第一行为守则的执法行动有关,并为处理反竞争调查和执法行动提供了重要的先例及为掌握竞争守则提供了指引。
以下我们列出四项裁决的摘要,并强调每项决定的重要性和关键点。
竞争事务委员会 对 永兴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及其他 [2020] HKCT 1
十名承建商在向一个公共屋邨的个别住户提供装修服务时,因参与瓜分市场及合谋定价而违反第一行为守则。承建商同意在屋邨内互相分配楼层,并只按约定的分配方式接触及接受住户的工作。他们还同意共同制作传单,以预先商定其标准化装修套餐的价格。
审裁处确认其对执法的主要制裁是罚款,并有权作出条例附表3(1)段所列明的一系列其他命令及根据条例第五分部作出取消资格令。在本案中,审裁处共处以397万港元的罚款。审裁处在评估承建商的罚款时采用了四步法,包括(a)确定基础金额;(b)因应加重惩罚、求情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c)应用条例规定有关违法业务实体的营业额的百分之十的法定上限;以及(d)采用反映与竞争委员会合作的减免并考虑无力支付的申辩。[3]
就费用而言,审裁处认为竞争法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应应用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民事诉讼方法,但在寻求罚款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违法行为。
审裁处对本案的裁决方式为评估及确定竞争委员会今后提起的案件的罚款及费用提供了有用的指引。
竞争事务委员会 对 金光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 [2020] HKCT 3
三家公司参与制定及实施有关在一个屋邨提供装修服务的市场瓜分协议,违反第一行为守则。他们达成分配潜在顾客的安排、交换资料并协调所提供的标准装修套餐的内容及价格。[4] 这些公司聘用的其中两人被指控参与这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
竞争委员会和五个被告中的三个达成了协议,并根据《竞争事务审裁处规则》第39条向审裁处提出了联合申请终止对这些被告的诉讼。审裁处认为在裁定同意申请时应采用Carecraft程序,即审裁处只限于议定事实声明中所列的事实,并根据议定事实认定存在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并决定下令给予适当制裁。
截至本文发布之日,确定其他被告的责任及适当制裁的裁决仍未作出。
本案表明,竞争委员会准备迅速解决针对愿意承认责任的答辩人的调查及执法行动,并鼓励公司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积极与竞争委员会沟通及考虑在早期阶段承认责任以换取宽待。
竞争事务委员会 对 冯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他 [2020] HKCT 9
本案同样涉及与一个屋苑的装修工程有关的反竞争合谋定价及顾客分配行为。審裁處使用金光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獲准在競爭法訴訟中使用的Carecraft程序,并应用永兴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一案中所採用的四步法對每個涉案的承建商和個人判處超過20萬港元的罰款。
其中一个承包商的董事有合理怀疑其公司正参与反竞争行为,但没有采取措施防止该等行为。由于他提前承认责任,所以审裁处将其取消资格令的时间缩短两个月至22个月。虽然该董事不知道或没有参与违法行为,但竞争委员会在被指控的行为发生时已经开始对该公司进行调查,[5] 法庭认为他不适合管理该公司。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注意这个案例,因为它说明了保持警惕和采取积极措施以确保其公司不参与反竞争行为的重要性。
竞争事务委员会 对 Quantr Limited及张民杰 [2020] HKCT 10
竞争委员会首次向Quantr Limited及Nintex Proprietary Limited发出违章通知书,因为他们在一次招标活动中交换未来定价策略并利用有关资料行事,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竞争委员会对Quantr Limited及其参与违反行为的董事提起诉讼,并在达成协议后采用Carecraft程序终结诉讼。他们被下令支付罚款及诉讼费用。按照永兴联合建筑有限公司一案的做法,审裁处认为向Quantr Limited提出的37,702.26港元的罚款是合适的。由于本案情况特殊,该董事是Quantr Limited的唯一董事和股东,所以审裁处同意暂停对其进行罚款的程序。[6]
有关的合谋行为由其中一个投标人要求竞争委员会关注。该投标人首次成功申请了宽待,[7]而Nintex则在承诺遵守竞争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后没有被起诉。
本案表明竞争委员会致力于豁免自愿报告合谋行为,及在竞争委员会向参与合谋行为的其他方提出诉讼时曾与其合作的企业,以及配合其调查的企业给予宽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