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监管制度 – 投资范围
最初,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大量投资必须由其管理会构成第 9 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资产类别组成。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遵守10%的最低额豁免规限,不得将其10%以上的资产总值投资于其他资产类别(不包括其管理会构成第 9 类受规管活动(资产管理)的资产类别,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及外汇交易合约)。就伞型基金而言,此限制适用于每个子基金以及整个开放式基金型公司。
证监会于2020年9月撤销此限制及守则下所有就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投资限制,以放宽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能够投资于所有类别,而非限制大量投资于受规管活动中。此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让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与其他国外公司基金结构处于公平竞争的地位。在没有投资限制的情况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被采用,以进行证券或期货以外的投资,例如私人公司、房地产、信贷或其他以前不符合条件的资产。
新的要求亦将会被引入,要求(a)投资经理及托管人在管理和保管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投资的资产类别方面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b)加强在基金发行文件中对风险披露的要求以及(iii)存有适当的记录。
在加强风险披露方面,这将包括确保基金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所投资的资产类别和性质的所有重大风险,特别是当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将其总资产价值的10%或以上投资于非金融或其他不太常见的资产类别时。
优化监管制度 –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证监会于其2019年就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改革的咨询中提议要求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与公司条例下适用于一般公司的规定类同),以便加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然而,考虑到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开放性质,认购及赎回股份的交易会较频繁,投资者将会不断转变,该要求引起了反对的声浪,认为该要求并不可行。
因此证监会建议并在2020年9月进行了进一步的咨询,要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委任一名负责人来履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募集条例》(第615章)附表二所订明的反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此要求类似于对有限合伙基金的要求,以求协调对不同投资工具就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募集的要求。
该负责人须为(a)认可机构(即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或《银行条例》(第155章)规定的接受存款公司),(b) 持牌法团(根据《证券期货条例》(第571章)获准从事受规管活动的公司),(c) 会计专业人士或(d)法律专业人士。由于董事会将对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所有事务负有法律责任,负责人的委任须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董事会作出。
优化监管制度–基金迁册机制
在首次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时,并没有设立有关离岸基金迁册的机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立的基金一般只能通过资产转让或换股等方式进行重组,将资产和投资者转移到香港的新载体上。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当局”)于2021年2月提出基金迁册机制的建议。该建议的核心要求为迁移的离岸基金必须满足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相同的资格规定。
在申请过程中,只需向证监会提交一次申请文件和申请费,即可将非香港基金注册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证监会将处理该申请,并在完成后通知公司注册处,以颁发注册/迁册证明书。就申请而言,迁册申请应包括:
- 基金的组成文件或所订合约或所作的承诺并无禁止基金的拟迁册安排的确认;
- 由基金董事发出,确认没有任何就基金及其每支子基金提出的清盘、接管或安排或妥协安排的呈请的证明书;及
- 该基金已向其债权人送达拟迁册的通知书。
一旦完成注册,离岸基金须在获发迁册证明书后的60天内在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撤销注册,否则其于香港的注册将被取消。
在迁册后,基金的身份将被保留,并保持为同一法律实体。迁册之举无意损害或影响基金之前成立或注册的身份。这带来了许多好处:
- 在香港注册前订立的合同和通过的决议仍然有效;
- 基金在迁册前所有的权力、功能、法律责任、义务及财产将会被保留;
- 任何之前由基金所提出或针对基金所提出的法律程序将不会被影响;及
- 迁册并不意味资产转移或实益所有权变更,因此不涉及印花税。
当局目标在2021年第二季度向立法会提交法案,以便进行一读和二读,从而实现该迁册建议。
下一步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和改革旨在增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体制和香港基金业的竞争力,使其成为其他发达的司法管辖区可比结构的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替代选择。
政府对推动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决心亦可在2021-22年的财政预算案中反映出来,其中宣布的额外措施包括提供补贴,资助未来三年在香港设立或迁册来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付予本地专业服务提供商费用的70%,上限为每个开放式基金型公司100万港元。
然而,虽然这些措施和监管的加强预计会大大提升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效用和竞争力,但鉴于有限合伙基金的引入,在管理基金方面受到的审查较少,且有更多的自由度,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否会成为香港的一种趋势还有待观察。
尽管如此,由于开曼群岛引入了经济实体法,于开曼群岛设立的基金现在受到更严格的监管审查,并为开曼群岛的基金形成环境带来了不确定性。这些改革对经济和实际影响缺乏明确性和市场共识,为香港提供了成为下一个投资基金替代管辖区的机会,从而巩固其作为国际资产管理中心的地位,并能大力发展本地私人基金业。香港一直是基金经理的理想选择,因为既拥有强大的投资者和专业团队,邻近中国内地,也有活跃的首次公开募股市场,可以进行筹资、交易采购和投资管理活动。预计未来于香港注册的基金将呈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