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地点取决于申索的性质
香港法例第25章《劳资审裁处条例》赋予劳资审裁处专属司法管辖权,以审理因违反雇佣合约中任何明订或隐含条款而引起的金钱申索,惟基于侵权行为的申索除外。香港法院持续奉行此例外情况,例如在Lee Yiu Hong v Well-In Hotel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HKCFI 2760一案中,原讼法庭认为,基于侵权行为或合约和侵权行为的申索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以外的申索。
申索的性质取决于其实质内容
在最近的Xinhua News Media Ltd v Chan Chun Wo [2021] HKDC 903一案中,区域法院以案件应由劳资审裁处处理为由,剔除了基于合约和侵权行为的一项有关多付工资和费用的混合申索。在应用Lee Yiu Hong v Well-In Hotel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HKCFI 2760一案中的一般原则(如上文所述),区域法院依据Ho Chee Sing James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5] 4 HKLRD 311一案,评论说,确定司法管辖权与审判地点时,应考虑申诉的实质内容,而非其标签。
背景资料
在Xinhua News Media Ltd v Chan Chun Wo [2021] HKDC 903一案前,被告(为原告的前董事)已分别就原告拖欠工资及其他款项于劳资审裁处对原告提起诉讼。随后,原告就多付工资及医疗费用于区域法院对被告提告。原告的依据最初是违反雇佣合约和/或受托责任,后来,依据修改为挪用原告的资产和/或违反受托责任,因此原告有效地删除了有关雇佣合约的提述。
被告认为该纠纷应于劳资审裁处审理,并向区域法院申请(i)宣布区域法院没有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ii)永久搁置诉讼,或(iii)搁置法律程序。
鉴于以下原因,原告认为法律程序应于区域法院展开:(1)申诉涉及违反受托责任,而且考虑到被告作为执行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角色,被告的受托责任与普通雇员的受托责任不同,以及(2)申诉不仅基于违反雇佣合约,也基于侵权行为,因此不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