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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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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应于何处提出申索 – 劳资审裁处或法院?

作者
朱静文 Rossana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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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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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重要性

香港法院相比,香港劳资审裁处以相对快速、非正式和低成本的方式解决雇主和雇员之间的金钱纠纷,使其成为一个具吸引力的审判地点,尤其吸引资源有限的雇员。虽然法庭官员可以帮助提告方草拟申索表格,但于劳资审裁处进行审判的申索的各方不得由律师代表,也不会获得劳资审裁处的任何法律意见。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希望聘请律师为其于法院提出或处理申索。

审判地点取决于申索的性质

香港法例第25章《劳资审裁处条例》赋予劳资审裁处专属司法管辖权,以审理因违反雇佣合约中任何明订或隐含条款而引起的金钱申索,惟基于侵权行为的申索除外。香港法院持续奉行此例外情况,例如在Lee Yiu Hong v Well-In Hotel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HKCFI 2760一案中,原讼法庭认为,基于侵权行为或合约和侵权行为的申索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以外的申索。

申索的性质取决于其实质内容

在最近的Xinhua News Media Ltd v Chan Chun Wo [2021] HKDC 903一案中,区域法院以案件应由劳资审裁处处理为由,剔除了基于合约和侵权行为的一项有关多付工资和费用的混合申索。在应用Lee Yiu Hong v Well-In Hotel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HKCFI 2760一案中的一般原则(如上文所述),区域法院依据Ho Chee Sing James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5] 4 HKLRD 311一案,评论说,确定司法管辖权与审判地点时,应考虑申诉的实质内容,而非其标签。

背景资料

Xinhua News Media Ltd v Chan Chun Wo [2021] HKDC 903一案前,被告(为原告的前董事)已分别就原告拖欠工资及其他款项于劳资审裁处对原告提起诉讼。随后,原告就多付工资及医疗费用于区域法院对被告提告。原告的依据最初是违反雇佣合约和/或受托责任,后来,依据修改为挪用原告的资产和/或违反受托责任,因此原告有效地删除了有关雇佣合约的提述。

被告认为该纠纷应于劳资审裁处审理,并向区域法院申请(i)宣布区域法院没有审理该案件的管辖权,(ii)永久搁置诉讼,或(iii)搁置法律程序。

鉴于以下原因,原告认为法律程序应于区域法院展开:(1)申诉涉及违反受托责任,而且考虑到被告作为执行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角色,被告的受托责任与普通雇员的受托责任不同,以及(2)申诉不仅基于违反雇佣合约,也基于侵权行为,因此不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的判决

基于相关申诉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且由于原告向区域法院提出相关申诉涉及滥用程序,区域法院剔除了相关申诉。在作出判决时,区域法院评论,虽然基于侵权行为的申诉不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判定申诉是否基于侵权行为时,应考虑的是撇除任何用于申诉的"装饰"后,其实质的内容,而非其标签。

区域法院通过区分以下两类案件来阐明上述评论:(i)涉及违反雇佣合约中的受托责任的案件,应属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ii)基于合同以及侵权行为的案件(如雇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违背雇主利益使用机密信息的方式谋取利益而产生的违反保密性行为),不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认为,纠纷的实质内容仅是对所称违反被告的雇佣合约中的明确条款以及雇员手册中的报销费用政策的多付工资和报销费用的追偿申诉。因此,相关申诉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区域法院进一步认为,由于相关申诉可以仅根据事实进行裁决,原告没有实际理由于区域法院提起诉讼。多付工资和报销费用是否因违反受托责任、恶意、严重不当行为或诚实的错误等问题既不会影响裁决结果,也不会影响申诉的款额。

要点

并非所有与雇佣有关的申索均属于劳资审裁处的专属司法管辖权。在决定于哪个审判地点展开法律程序之前,应评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的实质。如果申诉实质上仅基于违反雇佣合约中产生的受托责任,正确审判地点应为劳资审裁处。在错误的审判地点展开法律程序属于滥用程序,可能导致申诉被剔除,浪费申诉各方的金钱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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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决定于哪个审判地点展开法律程序之前,应评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纠纷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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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静文 Rossana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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