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附表8第5段,在某些处所内使用的储值支付工具
根据有关发行人与另一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发行的 ,且只可用作支付在该另一人所占用的处所内的货品或服务之储值支付工具则可获豁免。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特定的组织内的商店或员工餐厅使用的会员卡。
这项豁免的限制是,该工具的储值金额的款额,不能超过港币1百万元。若有关发行人发行多于一个储值支付工具,则该等工具的储值金额的总款额不能超过港币1百万元。
香港不同商场推出的消费回赠计划在性质上基本相似,且一般不允许交叉消费。现金优惠券也只允许在与发行人达成某种共识的某些商店和餐馆使用。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大多数消费回赠计划的总发行金额均超过了港币1百万元,这有可能导致它们不符合此豁免的条件。如果发行人打算在没有正式申请豁免的情况下依靠这种直接豁免(如下文所解释),在其储值金额的总款额远远超过限额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法律风险。
(2) 根据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附表8第1段,用作某些现金回赠计划的储值支付工具 。
用于储存由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订立协议的另一人,且用作根据该工具的条款及条件支付由该另一人或发行人提供的货品或服务之储值支付工具亦会获得牌照豁免。一个典型的例子则是商铺为吸引客户惠顾而提供现金回赠的会员计划。
这种奖励计划通常不涉及消费者支付的金钱(即没有预先储存金钱),只是吸引消费的激励措施。与典型的储值支付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相比,其风险水平,特别是挪用储值支付工具的款项的风险是极低的。因此,立法意图是将此类现金回赠计划一直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
消费回赠计划属于这一豁免范围,因为这些现金优惠券的价值不是由消费者赋予的,而是由发行人(即商场本身)赋予的。不需要消费者提前支付,现金优惠券就有用于未来消费的价值。因此,假设相关的现金优惠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出售,且只能被交换,那么发行人很可能在这一条款下享有直接豁免。
(3) 金管局的酌情权
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第8ZZZD条规定,若某储值支付工具对该工具的使用者、潜在使用者 或香港的支付系统或金融体系构成的风险属微不足道,金管局有酌情权豁免其需获得牌照的要求。此豁免可能受制于金管局认为适当的任何条件(例如对储值金额设有限额)。
金管局在决定是否给予豁免时可能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该储值支付工具是否只在发行人所占用的处所内或附近使用;该储值支付工具可用作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发行人是否有足够的风险管理控制;以及发行人是否财政稳健。
与上述根据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附表8的直接豁免不同,发行人必须就此豁免向金管局提出豁免申请。事实上,金管局在过去曾对某香港商场的现金券计划给予豁免。换句话说,任何消费回赠计划如果不属于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规定的任何直接豁免范围,只要发行人能够让金管局相信其财务状况稳健,并有足够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那么这种消费回赠计划很可能会被豁免于牌照要求。
要点
发行用于商场内的现金优惠券的发行人应当确保其计划持续符合上述豁免条件,否则不仅可能导致金管局行使酌情权,要求发行人申请储值支付工具的牌照,还有可能因违反储值支付工具条例的牌照规定而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