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钟 2022年12月28日

香港建议对众筹活动进行规管

作者
朱静文 Rossana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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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22年12月19日公布加强对众筹活动规管的建议[1] ,并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讨论什么是众筹、现时对筹资的规管、现行制度的局限及所带来的风险,以及这次对众筹活动的建议措施。

什么是众筹?

众筹一般是指由个人、团体或机构透过公开方式,就特定的众筹目的向大量个人或组织邀请每位投入小额资金,令筹款人可获得足够款项用以开展某项目、某业务或达到某目的。通信技术和在线平台的使用令众筹大幅增加。近年来最常见的众筹活动类型如下:

  • 股权或债务众筹:资金提供者以投资者的角色,向特定项目或业务(如初创企业)投入资金,以换取企业发行的股份或债务、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盈利或收入。
  • 点对点借贷:资金提供者通过在线平台配对借款人,向其提供无担保借贷,从中赚取利息。
  • 捐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为其支持的慈善或非慈善目的(如政治宣传、或某种个人或社会价值)提供捐赠,以帮助实现这些目的,其中不涉及取得任何特定回报。
  • 报酬/预售性质的众筹:资金提供者投入款项以协助筹款人开发或生产特定的实物货品或服务,并以某种形式获得该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

现时对筹款活动的规管

目前香港对某些邀请公众捐款的活动(如慈善筹款、在公共场所进行的非慈善募资、及售卖彩票)都有相关规管和行政措施。此外,股权或债务众筹邀请必须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认可,符合豁免条件除外。如果任何点对点借贷构成放债业务,则受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监管。如果借贷平台发行票据或债券,该等工具可能被视为“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因此该平台可能受证监会监管。

现行制度的局限及所带来的风险

随着科技的日益普及以及众筹的多样性,现有的规管制度并没有涵盖众筹活动的方方面面。例如,捐赠非慈善性质的网上众筹不受现有制度规范,原因是现行规管非慈善的募资主要针对在公共场所的筹款。此外,香港对报酬/预售性质的众筹也没有具体的规管措施,目前资金提供者是否有权利只能依赖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该等众筹活动缺乏足够的规管,可能为资金提供者带来风险,例如:

  • 筹款人掩饰其身份、众筹活动的安排和目的
  • 如果筹款平台突然停止运作,资金提供者会蒙受损失
  • 缺乏对资金提供者所提交的个人和财务数据的保护
  • 筹款人提供的信息和描述不准确,导致资金提供者的损失
  • 筹款结果与宣称的目的不一致
  • 资金被用于不法用途,例如危害国家安全或支持恐怖活动

规管众筹活动的建议

政府建议的主要措施包括:

  • 将成立一个“众筹事务办公室”,集中处理和协调众筹活动相关的规管和行政事务。
  • 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士或团体“公开”募集资金的线上或线下筹款,无论其目的或活动地点是否在香港,都必须事先向众筹事务办公室申请。
  • 在处理申请时,众筹事务办公室会考虑的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诚实、信誉良好及可靠;众筹活动的目的与众筹规模是否相称;以及该等活动是否对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带来风险。
  • 众筹事务办公室将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以精简受现行法规约束的筹款活动的程序,如在公共地方举行的募捐或售卖奖券。
  • 新的规管制度不适用于市场上已受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根据现行法例规管的商业集资活动。
  • 建议采取豁免和便利措施,以促进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众筹,以及为解决突发紧急需求(如自然灾害)的慈善众筹项目得以顺利运行和及时启动。此外,某些活动将被豁除申请要求,包括就宗教团队向其信众以宗教理由作出的捐款呼吁。
  • 筹款人必须披露其众筹活动的目标和安排、使用的香港银行账户、妥善保存资金流动记录,并获取资金提供者的身份资料。
  • 邀请公众就是否应设立网上众筹平台登记制度,以及鉴于许多网上众筹平台都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设立,就该制度的操作可行性提出意见。
  • 执法部门将被授权禁止非法的众筹活动(如发出禁止令),并对违法者提出检控。

重点

拟议的法规影响到广泛的参与者群体,这些保障建议可以为资金提供者提供额外的保护,同时意味着参与众筹的筹款人、平台、媒体和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合规措施。如建议获采纳,除获豁免或被豁除的众筹外,任何个人或组织(即使不是以香港为注册地)欲在香港公开筹集资金,都必须事先获得众筹事务办公室的批准。这一程序在众筹活动中是强制性的,即使募资的对象包括香港以外的众多其他司法管辖区。更重要的是,危害香港公众安全或中国国家安全的众筹即使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也会被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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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拟议的法规建议可以为资金提供者提供额外的保护,同时意味着参与众筹的筹款人、平台、媒体和金融机构也要加强合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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