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廉署”)在2021年7月发布的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在我们上次发表文章后的一段时间内在香港采取的执法行动都证明了这一点。虽然腐败投诉(包括私营和公共部门)有所下降,但仍有1,454宗可追究的投诉,而在2021年下半年,超过85名人士,包括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人士,被廉署起诉触犯与贪污有关的罪行[2]。
因此,在2021年4月16日开始的“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条文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3]的公众咨询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已强制要求所有发行人制定反贪污和举报政策及程序,或在其行为守则或其他政策中加入相关条款(合称 “新规定”)[4],这一点并不令人惊讶。这些新规定是通过《主板上市规则》附录14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15[5](统称“《上市规则》”)中的《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的新守则条文来实施的,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生效。
在本文章中,我们综合了2021年下半年的贪污投诉和执法行动、《企业管治守则》的新规定,以及2021年12月10日出具的新《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6](“《企业管治指引》”),以协助发行人遵守新规定。本文旨在成为对正在考虑制定和/或修订政策及程序的发行人和其他机构的指导,我们列出可以采取的额外步骤,以协助这些机构的相关政策及程序符合目的并有效实施。
2021年下半年的腐败案件
我们在下文强调了一些导致对相关人士进行制裁的执法行动,这些行动说明了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以及它们对组织构成的风险:
- 一名政府街道清洁服务承办商前经理通过伪造其儿子(在该公司担任清洁工)的会计记录达两年,诈骗公司薪金总额超过240,000港元。她在承认一项违反普通法的串谋诈骗罪后,被判处13个月监禁[7]。
- 一家成衣贸易公司的前董事向一家生产商索贿150,000元人民币,并从其当时的雇主盗窃了150,000港元。 他被裁定一项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的索贿罪和一项违反《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的盗窃罪,被判处10个月监禁。[8]
- 一家空调系统供应商的一名董事和一名雇员在为一家印刷公司安装环保空调系统时提交了虚假报价。他们因一项串谋诈骗政府29万港币的资金而被定罪,该资金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发起的清洁生产伙伴计划提供的,旨在鼓励和促进广东和香港的港资工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和作业方式。[9]
- 一家跨国零售商的前采购经理接受了一家供应商超过61.5万美元(约480万港元)的非法回扣、金额约为4.5万美元(约35万港元)的贷款和放款,以用于总价超过2,000万美元(约1.56亿港元)的玩具订单。该名前经理因认罪而被裁定三项控罪 – 两项是代理人串谋收受利益,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9A条,另一项是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被判处监禁三年。[10]
- 一家政府资助中学的前教师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骗取学校有关14项学校设施翻新工程的款项,总额达530万港元。他在承认18项指控后被判处46个月监禁,其中10项指控是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委托人,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5项指控涉及盗窃,违反了《盗窃罪条例》第9条;3项指控涉及使用虚假文书的副本,违反了《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 [11]
- 一家照明产品公司的前经理在处理两家公司之间的交易时,隐瞒了其妻子在一家贸易公司的利益,涉及的折扣和补贴总额约为1,200万港元。他因认罪而被裁定一项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的欺诈罪,被判处56个月监禁。[12]
- 一家飞机维修公司的前经理促使该公司向两家承包商采购该公司已经拥有且不需要的技术图纸的工具,向其支付150万港元。他被控两项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的欺诈罪,被判处27个月监禁。[13]
- 一家中小型企业的董事使用该公司的虚假审计报告和银行报表的副本来支持其向两家银行申请总额为1,900万港元的银行融资。他被裁定触犯五项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4条的使用虚假文书副本罪,被判处六年监禁。[14]
- 香港国际机场第三跑道项目的一个分包商的两名时任雇员接受了五名建筑工人的非法回扣,总额为27,000港元。其中一名雇员承认六项控罪 - 两项设计代理人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四项涉及代理人串谋收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另一名雇员承认上述其中一项串谋指控。[15] 他们分别被判处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上市公司的执法行动,其中有些仍在审理中:
- 2021 年 7 月,在一项由廉署和证监会联合发起的行动中,廉署逮捕了一名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員,他涉嫌向相关承销商之员工提供利益,该行动涉及搜查一家上市公司的办公室和该公司首次公开发售的其中一家承销商的办公室。[16]
- 2021年8月,在廉署和证监会的一次联合行动中,包括一家上市公司的一名现任高级行政人员和一名前行政人员在内的五人被逮捕,该行动还涉及搜查该上市公司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方的场所。据称,这五名被捕者与其他人合谋收受利益,向一些公司发放大额贷款并为贷款延长还款期。部分借款人由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相关人士操控,并拖欠还款,令该上市公司无法收回大部分贷款。[17]
- 2021年10月,包括一家当时的上市公司的两名前高级行政人员在内的四人因串谋就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配售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当时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而被判处最高七个月的监禁。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期间,当时的上市公司曾四度聘请一家公司作为其四批债券配售的配售代理。四人合谋安排该配售代理进一步聘请另一家公司作为这四次债券配售活动的分配售代理。该配售代理其后从上市公司收取约4,960万港元的配售佣金,以及从配售代理收取120万港元的配售安排奖金。事实上,配售代理并没有向任何投资者配售任何债券,而分配售代理才是实际的配售代理。 [18]
- 2021年11月,三名人士,包括一家上市公司当时的主席和主要股东、一名商人以及该商人的一名雇员被指控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时,隐瞒“借壳上市”协议,串谋欺诈联交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和股东,并处理犯罪所得的4,200万港元。三人共同面临两项违反普通法的串谋诈骗罪指控。该商人及该商人的雇员亦面临一项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5(1)条,处理已知或合理地相信为可公诉罪行收益的财产的罪名。[19]
- 同月,廉署逮捕了九人,包括三名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姊妹公司的兩名审计人员。这五名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涉嫌接受该建筑公司主席的贿赂,总额超过100万港元,以便为该建筑公司向联交所提交有关其在主板上市的虚假会计师报告。 [20]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许多与贪污有关的执法行动都涉及来自不同行业的大小组织的高级和初级人员,包括建筑、教育、金融、零售/贸易和运输。此外,有关人员在不同的职能领域工作,如财务、人力资源、营销、运营、战略以及技术和设备。他们亦被指控涉及各种不当行为,包括公职行为不当和/或未申报利益冲突、以欺骗手段获取利益、接受客户/雇员的贿赂和非法回扣、共谋盗窃、使用虚假文件误导/妨碍司法公正以及欺诈/共谋欺诈。尤其令人担忧的参与不当行为的人士和机构包括被视为“看门人”的专业人士,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与上市部门的承销和会计公司。
制定反贪污和举报政策的新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经修订的《上市规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将于 2022 年 1 月 1 日生效,并将适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企业管治报告。
为协助遵守新规定,港交所发布了《企业管治指引》,为发行人提供指引。《企业管治指引》应与《上市规则》(包括《企业管治守则》)一并阅读,“旨在引发董事会思考如何最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包括如何应用企业管治守则项下的原则并加以汇报) 。”[21]
正如《企业管治指引》所述,制定反贪污和举报政策是建立健康企业文化和促进高道德标准的核心。有效的举报系统可以帮助检测和阻止不当行为或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