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的适用情况[5]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前:《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当一位人士认购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至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30%或以上的投票权,其须向其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的持有人作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豁免:证监会可豁免在《收购守则》下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即使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标的的拥有人于并购交易完成后获得继承公司的30%或更多之投票权,其强制性全面要约责任可被豁免。证监会考虑豁免申请时会考量以下因素:(a)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标的拥有人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持股量,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的交易记录,及(b)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标的拥有人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士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系。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投资者依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找到合适的并购交易对象,及就并购交易的条款进行谈判的能力,以便为其投资提供有吸引力的回报。为了避免发起人安排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与低标准的标的进行并购交易,联交所仅认定经验丰富及信誉良好的发起人为合适人选。《指引》列出对发起人在营运其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资金筹集及投资管理之往绩的期望,以及相关标准,如其牌照的细节、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潜在竞争、及遵守适用法律及法规的历史。虽然此高门槛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但也限制了有资格成为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的机构及个人的数量。
赎回权与额外的第三方投资
赋予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的另一项保护是其赎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权利,但是,联交所提及的联合研究[6]发现,在其2019至2020年研究对象中赎回率的平均及中位数分别高达58%及73%,当中四分之一的赎回率超过95%,平均而言92%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之机构投资者于并购交易结束前都会通过赎回或于二级市场上出售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以退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投资。
股份赎回必然减少完成并购交易的现金,许多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会通过寻求以并购交易完成为先决条件的第三方投资以缓解这种问题。联合研究发现,在其研究对象中,有三分之一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筹集的资金大部分并不是源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款项,而是来自额外的第三方投资。
虽然赎回权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提供一个退出的机会,但其也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完成并购交易的资源带来了不确定性,然而,并购交易恰恰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主要目标。
继承公司的上市申请之审核
联交所在2021年9月发布咨询文件前,公众关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讨论中有一个颇具争议的课题:继承公司的上市申请除了股东对并购交易的批准外,是否应遵守目前的新上市要求;而如不需要,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可为原本不符合新上市要求的标的的上市打开一条通道。
联交所建议以与“反收购项目”相同的方式考虑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即视为新上市),并要求继承公司符合所有新上市要求。虽然33%的回应咨询的人士反对该建议,但联交所仍然强调引入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制度并非要取代传统首次公开发售的途径。
最后,联交所采纳了自身原本的建议,所有新上市要求将适用于继承公司的上市申请,包括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以确保对标的作出尽职审查,及透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上市的资产及业务具有一定的质素。而就管理层及拥有人维持不变的规定而言,联交所可个别考虑是否给予豁免。
除新上市要求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完成还取决于与标的公司拥有人的谈判、是否可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投资及联交所对上市申请的审核,包括对标的公司的估值(这比传统上市申请的审核不太可能更快)。
运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这途径似乎并不能让并购标的更容易于香港上市。
市场失当行为的风险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没有任何业务运作,其证券的市场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其是否能寻找合适的并购标的,并完成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这意味着,在宣布交易之前,拥有这类交易的内幕消息的人可能会在宣布交易前通过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证券进行内幕交易而获取巨大收益。因此,在上市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中发生内幕交易的概率往往高于一般上市公司。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股份及权证的价格可能对潜在并购交易的谣言非常敏感,这可能使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更容易受到欺诈者的市场操纵,例如透过故意散布即将进行并购交易的谣言(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及/或权证的价格提高到出售有利的水平。
监管机构将需要加强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交易的监督,以应对市场失当行为的风险。
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制度的总体影响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制度的推出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从而加强香港作为领先的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但香港严格的要求在短期内不太可能吸引大量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于香港进行首次公开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