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14家被金管局认可的外部评审机构(包括安永会计师事务所)[4]。
数项提示
发行前的外部评审在以上两部分中都属于强制性的要求,因此建议申请人事先咨询认可的外部评审机构。评审机构采用的核心参考资料通常包括:(a)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和《社会责任债券原则》(ICMA债券原则),(b)贷款市场协会、亚太贷款市场协会和银团与贷款交易协会联合发布的《绿色贷款原则》和《社会责任贷款原则》(LMA贷款原则),(c)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d) 欧盟委员会的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发布的《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的最终报告,(e) ISO/FDIS 14030-3《环境绩效评估-绿色债务工具-第三部分:分类方法》和(f)联合国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发行人/借款人需根据ICMA债券原则或LMA贷款原则制定相关的债券/贷款框架。该框架的核心要素至少应包括(i)募集资金用途,(ii)项目评估和遴选流程,(iii)募集资金管理和(iv)报告。
如欲获得以上四个核心要素的具体内容,请参考我们之前的文章[5]。
金管局并不要求合格项目必须在香港或募集资金必须在香港使用。
计划要求债券安排行、贷款人和外部评审机构均需符合相应的资格条件,但并不要求发行人/借款人必须是香港公司。
在发行债券/贷款之前或之后,最好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查询金管局。如果金管局根据所提供的初步资料,认为其符合计划的资格要求,金管局可向该申请出具不反对通知。
发行人需在债券/贷款发行后3个月内提出正式申请,金管局每月分批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