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的不予同意通知书机制及衍生的暂时性冻结手段
一般而言,当受骗者堕入网络犯罪骗案并汇款至香港的相关银行账号后,受骗者通常会紧急地将事件向警方或汇款银行报告,而这亦会警醒收款银行。已得悉该诈骗或对该诈骗存在怀疑的银行亦会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以遵从《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25A条下的披露要求。联合财富情报组可能会对银行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书。顾名思义,这代表联合财富情报组不同意银行处理相关账号内的款项。虽然银行拥有应否处理款项的最终决定权,然而他们一般都会避免这样做。
不时,知晓不予同意通知书机制的受骗者会凭借不予同意通知书作为能快速阻止骗徒继续转移款项的手段,同时慢慢了解问题所在、搜集证据、与受骗者内部涉事的员工进行面谈,并决定应否提出民事起诉以追讨被骗取的款项。当被骗取的款项不大时,一些受骗者可能会借着不予同意通知书将款项保留在银行账号的同时,选择直接进行民事起诉追讨款项,而不先行取得冻结令。
最近裁定不予同意机制为不合法的判决
香港原讼法庭最近在Tam Sze Leung and others 诉Commissioner of Police [2021] HKCFI 3118 一案中于2021年12月30日颁下的判决中裁定联合财富情报组的不予同意机制为不合法,理据为该机制(1)超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所授予的权限(ultra vires)、(2)不是法律订明的,及(3)过份干预财产权。
判决会否被上诉,或会否有任何临时措施/法律或政策改变,仍然是未知之数。然而,我们可以预视数个可能的后果。首先,在决定何时发出及/或延长不予同意通知书时,警方将会更谨慎,因而可能导致延迟发出通知书及/或把通知书的适用时期缩短。第二,当银行收到不予同意通知书时会更小心考虑应否冻结银行账号,尤其是当他们收到客户要求从目标银行账号中导出款项的相互矛盾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