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义务
从2018年8月1日起,慈善团体须就其每项获社会福利署或民政事务总署批准的慈善筹款活动或奖券活动上载经审计账目至“香港政府一站通”内的筹款活动专页,以提高慈善团体的公开筹款活动的透明度。这适用于所有慈善团体,不管其是否得到《税务条例》第88条的税项豁免。
确认为免税慈善团体后,该团体将有以下的持续责任:
- 须提交其账目、年报及其他文件,以便税务局复查其慈善性质,及其活动是否仍符合其规管文书所述。一般而言,税务局会对现有免税团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而团体须于收到复查问卷的一个月内回复税务局;
- 如作出任何通讯地址、规管文书的更改,或结束其附属组织,或停止运作、解散或清盘,须于一个月内通知税务局,否则可能被税务局停止接受其为免税团体;
- 如有关团体有或开始取得应课税利润,须于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
- 须就每个课税年度申报支付予雇员的薪酬详情,并保存雇员的薪酬记录,包括就其开始雇佣及停止受雇信息作出申报。
上篇提及大多数慈善团体均为担保有限公司,因此,亦需要遵守《公司条例》内的一般规定,包括以下持续义务:
- 备存企业记录,例如股东、董事、公司秘书名册,以及会计记录;
- 如注册办事处地址、公司秘书或董事,或公司名称有所更改,须于15天内通知公司注册处;
- 担保有限公司须于申报表日期(即公司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九个月届满之日)后的42天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连同经核证为真实副本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核数师报告;
- 就每个财政年度,于公司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九个月举行周年成员大会;
- 如其成员人数增加值超越注册人数,须于议决增加成员人数或人数增加后的15天内(以较早者为准)通知公司注册处。
虽然管治组织成员一般情况下不得收取薪酬,但慈善团体也必须承担应尽的管治及合规管理义务,谨慎而专业行事。对于提交给税务局的账目及年报,慈善团体也应聘请合资格的专业审计师来进行,且年报的全部内容,包括慈善组织的所得捐赠、主要花费和支出等账目的明细,都应公开在税务局网站上,可以被公众随时查询审阅。相比普通公司,慈善团体须遵守的规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在确切成立慈善团体前,创始人须慎重思考如何持续地符合相关申报及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