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分钟 2022年9月9日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新查册安排及个人资料保护(第二阶段)

作者
朱静文 Rossana 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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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钟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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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上一篇文章[1] 介绍过香港的《公司条例》下新查册安排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已于2021年8月23日实施。在本文,我们会探讨将于2022年10月24日起效的第二阶段。

新查册安排

公司注册处保存的公司登记册包含可供公众查阅的个人资料,该等个人资料包括公司董事的通常居住地址及完整的身份号码,以及公司秘书及其他自然人(如清算人及临时清算人)的完整身份号码(统称为 "受保护资料")。类似的个人资料也须包含在公司保存的登记册内。为提高对敏感个人资料的保障,并保持公司登记册的透明度及实用性,新的查册安排以三个阶段推出。

  • 第一阶段:从2021年8月23日开始,公司可在其登记册上以董事的通讯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完整号码予公众查阅,这主要针对公司保存的登记册内的受保护资料。
  • 第二阶段:从2022年10月24日开始,公司登记册中董事索引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以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以让公众查阅。在这阶段开始后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载的受保护资料将不提供予公众查阅。
  • 第三阶段:从2023年12月27日开始,数据当事人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不提供已在该处登记的文件所载的受保护数据,并以其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以让公众查阅。

向指定人士披露受保护资料

第二阶段实施后,以下类别的人士(“指定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获取公司董事及其他人员的受保护资料:

  •  资料当事人
  • 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取得该等资料的人
  • 有关公司成员(例如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 清盘人
  • 破产案受托人
  •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 香港《公司(住址及身分识别号码)规例》(第622N章)表列人士 [2]
  •  于律师行从事法律执业的律师或外地律师
  • 执业会计师
  • 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

公司需要做些什么?

在2022年10月24日后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规定表格时,香港公司仍需提供受保护资料,但仅通讯地址及部分身份识别号码可供公众查阅。公司也须将其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列入其董事名册。就于2022年10月24日前已注册的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而言,公司注册处将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记录为其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第二阶段开始后,可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指定表格以更新董事的通讯地址。邮政信箱号码不可用作董事的通讯地址。为促进第二阶段的实施,公司注册处修订了26份指定表格供公众从2022年10月24日起使用,以便于报告公司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士的通讯地址及身份识别号码。每份表格内增添“受保护资料”一页,以报告不会被公众查阅的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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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新查册安排及个人资料保护(第二阶段) (pdf)

结语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新查册安排分三阶段推出,第二阶段实施后,指定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获取受保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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