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PO的要求
港交所预期特专科技公司的股份发售包括配售和公开认购,且将具有相当规模。上市后的自由流通量(没有任何发售限制的股份)至少应达六亿港元。至少50%的特专科技公司IPO发售股份总数应分配给独立机构投资者。
港交所还提出了一项新的初步散户分配和回补机制。分配给散户投资者的初步最低份额占发售股份总数的5%;如公开认购部分的超额认购倍数达到10倍但低于50倍,给散户的最低分配额应增加至10%;如公开认购部分的超额认购倍数达到或超过50倍,给散户的最低分配额应增至20%。未商业化公司还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特专科技产品的关键阶段及里程碑,以达到2.5亿港元收益的商业化门槛。
IPO后禁售期
相比大部分主板上市申请人,特专科技公司的某些IPO之前的股东须遵守更长的禁售期(即股份出售受限或被禁止的期间)。对于已商业化公司,关键人士,包括创办人,同股不同权受益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层以及负责技术营运及/或研发的主要人员的禁售期是12个月;对于未商业化公司,上述关键人士的禁售期是24个月。同样,控股股东也须遵守这些禁售期要求。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的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的禁售期分别是六个月和12个月。在IPO中认购股份的基石投资者的禁售期一般为至少六个月。
与科创板比较
元宇宙,新食品和新农业技术均被列入香港新上市制度建议的可接纳领域,而目前这些领域不在上海科创板的允许上市范围之中。香港对市值的建议要求高于科创板的要求,也高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新加坡主板和伦敦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科创板对没有收益和盈利的上市申请人还作出其他要求,包括公司主要产品或业务须经过国家政府部门审批,有较大市场,且申请时已完成一项里程碑进展。科创板对大部分其他上市申请人作出的研发方面的要求也与港交所的建议要求有所不同,比如,科创板要求申请人的研发人员在公司总员工人数中的占比不得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