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列于香港《公司条例》并于2023年4月28日起生效的法定条文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用下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股东或成员的会议):
- 在实体场地举行;
- 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或
- 同时在实体场地及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即混合模式),
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中明文禁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召开成员大会,或要求成员大会只能在实体场地举行。如果章程细则中含有提及召开成员大会地点的规定,或要求成员大会的通知需指明举行该会议的实体场地,则该等条文不会被视作禁止公司召开全虚拟或混合式会议。
目前,法律允许香港公司在两个或多个实体场地举行成员大会。结合新规定后,成员大会可以在一个以上的实体场地并同时通过虚拟会议科技举行。用于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会议的科技必须容许与会者在会议上聆听、发言和表决。成员大会的通知应向所有成员发出,可以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发出,或通过在网站上提供通知,或部分采用上述一种方式而另一部分采用另一种方式。该通知应包括说明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上使用的虚拟会议科技。